摘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根源主要在于立法技术不完善和法律滞后。从权利构造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存在于权利连结点交叉的场合。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实证法基础在于知识产权不断扩张,同一知识产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形成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个体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也表现为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已成为我国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并非绝对适用。解决因客体牵连而引起的异网域权利冲突应遵循权利位阶法则。化解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也并非绝对适用非此即彼法则,权利并存法则应当具有适用上的妥当性。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23-29,共7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8JZD0009)"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绩效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