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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权解释主体的重构——建立以“司法权”为中心的刑法有权解释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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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有权解释的多头拥有造成许多矛盾,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主体的争议性,二是主体分工界限的模糊性。多元存在的刑法有权解释造成"法出多门",从而影响公民的价值判断。从制度的价值判断出发可见,现行刑法解释权的改革必须从多元归于一统。建议取消刑法立法解释,建议以司法权为中心、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二级的刑法司法解释主体。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54-158,共5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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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13

共引文献50

同被引文献2

  • 1[美]丹尼斯.M.帕特森.《法律与真相》,陈锐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04页.
  • 2塞繆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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