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家庭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加以规定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共同做法。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民事司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规定。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至少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检察机关应参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家庭案件;家庭案件的管辖应考虑未成年人的住所地;为避免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强化家事事件与家事效果事件合并审判,诉的变更、合并与反诉应较为宽松;认诺、舍弃、自认、和解受到限制以及法院得斟酌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家庭案件审理中应对未成年人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CSSCI
2011年第2期14-18,共5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金
张晓茹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家事裁判制度研究"(批准号为:06SFB3016)的部分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