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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边界——以重要性标准之建立为中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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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序言 保险合同是高度附合性与技术性合同。附合性理念下的保险合同,依循“接受抑或走人”(take it or leave it)的规则,一般投保人无对合同内容增、删、变、减之余地;技术性理念下的保险合同,体现为保险条款术语的晦涩难懂与冗长繁杂,非经专家明释普通人几难以明了何所云。
作者 于海纯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39-54,共16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1

  • 1中国台湾地区"台财钱字"第18890号行政释令(1974.9.18).
  • 2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保险合同法》§37(2).
  • 3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保险合同法》§38(1).
  •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17条.
  • 5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保险合同法》§19(1).
  • 6林勋发.《保险合同效力论》,1996年版,第179页.
  • 7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保险合同法》§6(3)、(5).
  • 8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36条.
  • 9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自办发行,2007年出版,第175页.
  • 10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保险合同法》§27.

同被引文献114

引证文献9

二级引证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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