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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给付行政任务的私人之法律地位——以养老保障行政为例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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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法根据在于宪法对给付行政中国家和社会二元关系的确立。私人可能作为被授权者、被委托者、提供协助者或监督者进入给付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私人承担给付行政任务,若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则成为行政主体。私人可能具有防御权利与积极的受益权利这两种形态的实体权利。私人履行给付行政任务需要承担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实践则依然按照传统的"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观点来处理有关争议。
作者 胡敏洁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8-27,共10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给付行政原理与医疗券制度建构"(项目号09YJC8200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第1454号民事裁定书.
  • 2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周民终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

同被引文献125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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