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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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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
出处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1年第3期7-8,共2页 Recyclable Resources and Circular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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