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履行、消灭过程中信息传递方式的法律解释,可以将它们分为正向信息传递方式和非正向信息传递方式。基于文义解释正向信息传递方式除要约与要约邀请外,可以归纳为告知的方式。基于目的解释,正向方式类似于义务性质,应为准法律行为;非正向方式可以被认为具有权利性质以及责任性质。应当在《合同法》中补足正向方式中信息传递不能实现时的法律后果。
出处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25-29,共5页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厅2009年度人文社科指导项目"告知义务研究"(1154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