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护人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存有主观过错、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被监护人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替代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被监护人致害的损害赔偿属于非补充赔偿,应由监护人单独承担。应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妥善解决被监护人行使赔偿请求权问题。
出处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90-92,共3页
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问题研究"(JG09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