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人不当抗辩是各国保险实践存在的一般问题,为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英美法系将弃权与禁止反言运用于保险合同中,并发展了相对丰富的规则群,大陆法系则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以及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失权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规范类似问题。通过比较,英美法系的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对保险人不当抗辩的规制具有优势,而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制度价值和大陆法系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共同性,两者之间的共性为我国建立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提供了可能。我国新《保险法》也正是在该基础上引入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但是对阻断保险人不当抗辩的适用效果来看,我国《保险法》仍待改进。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1期33-39,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