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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粮液、镉大米及“价签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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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侵权,宜宾五粮液将"七粮液"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五粮液认为,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意在让人联想到"五粮液"以利于销售。这行径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作者 洪涛
出处 《大众标准化》 2011年第2期44-44,共1页 Popular Standard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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