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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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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8月,申请人王某到被申请人某燃料有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中第三条约定:“甲方(被申请人)安排乙方(申请人)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2004年12月51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续签,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原工作。
作者 董文松
出处 《中国劳动》 2011年第3期52-53,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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