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公民利益多元化的事实、公民冲突潜能的扩张,并没有改变不同主体之间源于共同利益、价值的一致性,相反它使得协商在公安执法中不仅必要,而且成为可能。主体间性是互为主体的主体之间所进行的相互作用、相互对话、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公安协商性执法的主体间性则是基于不同主体的共同存在而引发的,是不同主体之间在语言和行动上相互平等、相互理解和融合、双向互动、主动对话的交往,是不同主体间的共识,是不同主体通过共识表现的一致性。为了实现公安执法程序中不同主体间的协商功能,我们必须重视主体间的对话、沟通和商谈,强化主体间的平等与合作,并运用协商程序搭建公安执法中不同主体之间沟通与对话的平台。
出处
《公安研究》
2011年第1期48-52,共5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