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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人身危险性在定罪机制中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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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伟在《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撰文认为,人身危险性能否在定罪机制中发挥作用,往往取决于人们对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功能的定位,而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的根据之一,可以使其与社会危害性一起对定罪机制起到双层限制作用。由于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定罪机制中发挥的是实质评判的功能,因此其在定罪机制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人身危险性在定罪机制中所体现的不是其积极的人罪功能,而是其消极的出罪功能。
出处 《公安研究》 2011年第2期94-94,共1页 Policing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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