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构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有其价值基础,也有其理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给予适当的国家补偿,既是国家的义务,也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有利于消除被害人对社会的对抗情绪,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构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坚持及时、公开、补充原则;补偿对象限于受到犯罪侵害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受害人;补偿裁决机构设置在法院内部,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决定补偿事宜;补偿资金以国家财政拨款和罪犯缴纳的罚金为主,以其他来源为补充;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心理治疗等方式为补充。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7-80,共4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项目编号:AHSKF07-08D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