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张某于2008年1月应聘到某医药公司,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该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失业手续,并告知按规定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张某领取了6个月失业金后,听说解除劳动合同,除失业金外,企业还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失业救济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一回事吗?张某是否可以同时领取呢?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1年第3期56-56,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