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雪儿'),一度在大陆遇到商标侵权的严重困扰。因'蜜雪儿'的企业名称和'蜜雪儿'的系列商标均已被人抢先注册登记,蜜雪儿公司在大陆无法使用自己的'蜜雪儿'公司名称,也不能使用自已开发、创建的'蜜雪儿'以及'米雪儿'、'麦雪儿'等系列商标,十分苦恼。'蜜雪儿'公司在大陆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要求确认商标局1989年3月30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并刊登在第246期《商业广告》上的第344271号'蜜雪儿'商标注册不当。经过反复交涉和不懈努力,1992年8月1日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1992)商评字第595号《蜜雪儿商标注册不当案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使用的'蜜雪儿'商标属自创性文字,注册商标在世界各国,尤其在台湾地区已使用及注册多年,享有较高声誉,答辩人(抢先注册登记人)作为同地区同行业企业对以上事实并未否认。若由答辩人注册及使用该商标,消费者将认为是申请人的商品而误购,这既有害于道德风尚且将产生不良影响,此行为已购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0条所指商标注册不当行为,故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蜜雪儿'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