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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须遵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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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1993年8月间,中国内地甲公司和香港乙公司就买卖机床设备通过电传进行多次协商,并在初步达成一致后,由香港乙公司的代表,于8月30日以电传形式将出售该批货物的具体条件告知中国甲公司。电传中载明:合同号为007,合同的卖方为美国A公司,合同采用 CIF 大连,甲公司应于9月10日前开出信用证。乙公司同时声明,该公司已迁新址,并通知了新的电传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尽快回复是否同意上述条件并要求甲公司通知装船标记。8月31日,甲公司电复乙公司,同意乙公司电传中的条件并表示尽可能按时开出信用证,装船标记为007中国大连。
作者 荣民
出处 《广东大经贸》 北大核心 1999年第7期88-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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