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借款人报账结清原借款时,财务部门向其开具收款收据的金额如何确定,对于这一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如张山原借款2000元购买办公用品,后凭票据报账1900元,结清原借款(即交回余款100元)。有不少人认为,只应开具100元的收款收据即可,理由是只收到100元现金。也有人认为,应开具2000元的收款收据,理由是张山以票据充抵现金1900元,另交现金100元,合计2000元。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7-77,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