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包括: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比重在50%以上的,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为年销售额80万元的。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53-54,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