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的存货、原材料和物资等时常发生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一般称之为“非正常损失”。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税务处理中的某些方法目前是一项颇有争议的事项。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16-116,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