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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是否一定“先刑后民”? 从一起预付款被抢案谈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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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有两年的业务关系,在业务往来中,都是我把货款交给被告,被告负责给我拉货,货拉回来后交给我验货入库。2007年5月19日,我交给被告41000元货款,被告到外地给我拉货,约14时许,被告给我打电话称“货款在途中被人截车抢走了并已报案”。
作者 武钦殿
出处 《中国审判》 2011年第3期80-82,共3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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