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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税变更企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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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某与他人在2008年5月成立了一家钢材销售公司,由于经营有方,自开业以来,生意一直不错。但是,董某为了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于2009年1月注销了该公司,又于2009年3月重新注册成立了新公司,并于2009年5月取得一般纳税资格。
作者 彭保红
出处 《税收征纳》 2011年第3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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