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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制“柳暗花明”——新合同法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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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外的代理规定 (一)大陆法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行纪(也称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是批发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其效力直接涉及本人。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受权利。
作者 李欣
出处 《山东对外经贸》 1999年第10期4-6,共3页 Shandong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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