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伪造货币罪的保护法益,我国刑法学多数说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该说实质上与国家货币发行权说没有任何区别。但是,货币发行权说只具有历史沿革的意义。随着经济交易活动的发展,公众对作为交易手段之一的货币的真实性越来越值得刑法的保护。因此,本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关于本罪的行为客体,既包括本国货币,也包括外国货币。而且,要求货币必须具有强制通用力。对于废币而言,判断是否本罪的行为客体的时间点应当是是否具有强制流通力。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54-59,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