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取证中对证人的询问包括任意询问与强制询问。询问证人应当以任意询问为原则,但在必要情况下也应当允许强制询问。强制询问证人的强制性主要表现为一种后果上的强制。应当通过程序对强制询问的适用进行控制,包括主体、启动条件、时间、强制手段、律师在场、赋予证人申请救济的权利等方面。我国侦查取证中询问证人也应当区分任意询问与强制询问并明确强制询问证人的具体程序。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7-82,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科研课题"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LS-D102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