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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看特区税制模式的选择——兼与房宝厦同志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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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宝厦同志在《特区税制的最佳模式》一文(参见:《特区经济》1987年第1期)中,提出了特区应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低免税的税制模式”的观点,阅后很受启发。本文从效率与公平角度出发,结合特区实际,坚持“优先效率兼顾公平”的原则。并对几种不同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认为特区应选择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一、特区税制模式的选择必须坚持“优先效率兼顾公平”的原则税制模式是指以某种(类)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主体税种的衡量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量的比例,即该税种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另一方面是质的影响,即该税种对经济的影响度(范围和深度)。纵观世界各国,不论社会制度是否相同,不论时期差异,税制改革首先都是围绕着税制模式的选择进行的。或是在量的方面改变诸税比例,或者从质的方面扩大或缩小某种税的影响度或者二者同时交叉并行。特区税制改革是特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税制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建立合适的特区税制模式。所谓“合适”,一是税制体系要促进特区经济机制高效率的运转;二是使企业、经济职能部门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正确地选择特区税制模式,首先应坚持如下两个原则:
机构地区 深圳市信息中心
出处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22-23,共2页 Special Zon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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