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法院审判和调解的法律效力得到了以监狱、公安机关和法院本身为代表的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以及行业调解等以非国家名义作出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多大程度的法律效力,则取决于法院对他们进行司法审查后,是否用外在于它们的法院执行力进行支持和确认,这也是人民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等法律效力偏弱的原因。因此,如何在相关试点及调研的基础上,完善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03-106,共4页
Forward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