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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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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5期24-26,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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