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该规范是否免除环境侵权受害人在因果关系要件事实上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笔者认为,免除受害人关于"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均是对该规范的错误解读,环境侵权诉讼中认定因果关系的基点应是证明标准问题而非举证责任问题。
出处
《福建轻纺》
2011年第2期53-56,共4页
The Light & Textile Industries of Fuj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