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对缺陷产品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通过规章、法律的形式逐步建立了汽车、食品、药品等产品的召回制度。但现有的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小。制定单独的缺陷产品召回法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的传统,应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同时在单项法规中作出特殊规定。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要特别注意合理界定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科学设置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机构、强化违反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42-45,共4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