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互相协助"的检警关系模式在刑事案件侦查方面既整体上保障了检察官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又使司法警察职员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具体操作上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避免了绝对实行检警结合统一或检警独立分工模式可能产生的弊端,是当今世界较为理想的检警关系模式。借鉴日本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我国应当强化检警关系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为此,我国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立案控制权和撤案决定权;对强制性处分的跟踪监督权;从公诉角度监督侦查和提出收集证据的建议权;最后还应在法律上明确检察机关监督与制约的法律效力。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134-141,共8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