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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称谓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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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被追诉人称谓的科学程度,往往可以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进程以及权利保障的力度。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刑事被追诉人的称谓方面,改变了以往统称为"被告人"或"人犯"的做法,将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按诉讼阶段区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之后称为"被告人"。这种改变体现了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与保障人权方面的努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当从分析与解释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目前被追诉人的称谓进行重新建构:通过设置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及规定确认被追诉人的专门程序,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应有的层次性、渐进性,进而保证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称谓的科学性。
作者 刘强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37-41,共5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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