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独立的悖论在于其依赖性。首先,司法权来源于政治控制的需要。其次,政治决定司法体制的设置。再次,法官不可能超脱于社会: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对法官生活的控制意味着对其意志的控制,法官在裁判时难免引入自己社会经历所形成的情感因素,法官也可能会受到自身社会关系的影响。最后,法院基本社会逻辑也存在悖论。但是,司法不能混同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这可以避免社会控制手段的多重失效,也是对权力的合理规约,同时也是对社会矛盾的缓冲与解决。既然司法不能完全独立,但又不能完全依赖,这就需要一个基本的隔离,即个案独立,即司法独立的底限与基本内容。个案独立是法院基本社会逻辑的必然推演,是司法特性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独立的现实路径。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1-8,共8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