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逐年递增,环保形势严峻,在相当多的地方出现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过度消耗的情况,行政手段已不足以震慑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加强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和对环境的保护力度。我国现行的环境刑法体系中尚存在着对立法重视程度不够、罪名较少、涵盖犯罪不够全面、罪状规定不合理、法定刑设置不科学、部分司法解释存在冲突等缺陷,以致对环境犯罪行为惩治明显欠缺力度,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及对环境利益的保障作用未能得以有效发挥。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14-20,共7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