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要求对其规制符合意思自治和法治原则,应当将建设工程合同并入承揽合同,理性回归契约精神。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之间具有天然的鸿沟,国家强制主要体现为法律管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违反法律之强制性规定均不完全导致合同无效,其在立法和司法中均有大量例外,以最大限度地维持私法自治。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缔约方式、转分包、合同变更和转让、任意解除权、承包人留置权等制度,合同法均不应规定有别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别限制。契约自由并不排斥政府对建设工程进行适当有效的管制,这些管制通常属于取缔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规定,应受行政法调整,与合同的效力无关。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73-75,共3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