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哲学领域当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核心问题之一。在中国的传统中,由孔孟"德主法(刑)辅"之观念塑造而成的是国人重德轻法、重情轻理的处世态度和生活方式,法或刑在孔孟的思想体系中,是一种缺乏道德合法性的、消极无奈的存在。在荀子的观念体系中,孔孟的理论偏差得到了恰当的修正。荀子在"人之性恶"基础上对法律的道德合法性所进行的证定,使德与法之间达成了一种同质、统一的关系形态,德法同行,相辅相成,个体由此可化恶成善,社会据此可正理平治。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6期124-128,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