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远离“软暴力”

远离远离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一些学校通过师德师风学习和教育活动,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对于有些学校和教师存在“软暴力”的现象也不容忽视。
作者 杨江林
出处 《江西教育(综合版)(C)》 2010年第11期8-8,共1页 Jiangxi Educ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