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民事合同概念的内涵,大陆法系的"合意说"与英美法系的"允诺说"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均有缺陷,我国历来坚持将"协议"作为定义项,存在合理性,但我国《合同法》关于民事合同定义中存在逻辑不足,应恢复《民法通则》中"民事关系"的用法,将"平等主体"删去。民事合同概念的外延应限定为"广义上的合同"。对民事合同概念如何定义,关系到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构造,同时民法典的体系化与稳定性要求民事合同概念保持体系开放的功能。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0年第6期53-63,共11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