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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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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古代社会客观损害结果是衡定责任的条件,对于加害人的过错在所不问;到了《阿奎利亚法》时期,罗马法学家首次将过失规定为衡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标准;此后,随着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也纳入了考虑范围。尽管缺少一个一般性规则作为指导,但在古罗马法时期所形成的受害人过错的雏形为日后不同法系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详尽的理论参考。
作者 何坦
出处 《工会博览(理论研究)》 2011年第1期171-171,共1页 A View of Labour U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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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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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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