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个人信用立法,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目的与范围等不明确、更新不及时,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不规范,被征信人参与信用信息处理权利不明,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没有明确征信主体和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用立法,建立健全个人信息采集的有效管理制度,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使用、披露与保存应体现对消费者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确保被征信人对个人信用信息参与的权利,规范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管理的内控机制。
出处
《征信》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42-45,共4页
Credit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