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理念贯穿中国传统法文化始终,并形成独特的"无讼"、"息讼"的价值追求,与当代和谐社会的总体精神相契合。和谐主义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高层次超越,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在转型期的发展向度与最佳选择。我们可以借鉴儒家和谐理念的现代特质,重新审视道德教化的独特作用,通过优化配置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力与权利关系,创设让当事人和法官充分沟通的平台,注重调解模式的多样化,形成更科学合理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从理念与制度上重构和谐的民事诉讼模式。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98-100,共3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