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解决自身逻辑性矛盾及适应现代法治理念的需要,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非讼事件程序法原点的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在实施百余年后于2008年9月19日经历了第一次全面修改。它虽然维持了职权主义基本构造及简易、迅速的特点,但在非讼事件程序法典的体系化及强化关系人的程序保障上着力很多。改革后非讼事件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进一步得到扩展,成为与民事诉讼相并列的纠纷解决程序。这对我国民事程序多元化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2期96-104,共9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民事司法权优化配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