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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收受“坐牢补偿费”能否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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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案例1: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官员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格外“照顾”,后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作者 宋鹏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4期48-49,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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