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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挥霍使用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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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7年李某在福建因务工死亡,其妻左某同茶某及亲友一同到福建解决后事。后同用工方协商达成协议,由用工方赔偿左某死亡赔偿金、女儿抚育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万8千元,左某在外出时没带身份证不能在银行开户,茶某就借用了自己在中国银行的一个帐户,
作者 李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4期74-74,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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