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助案例统计、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实证方法,可以发现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法官在对审查的认识和实践层面多有欠缺,一定程度上使其他规范性文件取代法律法规规章,成为法院实际上的裁判依据,无"法律"之名但行"法律"之实。一方面论述了法律的掣肘、知识的门槛、地位的差异等方面的"客观"因素;一方面又对这些因素予以剖析,认为它们都是"泥足巨人",不足以成为疏于审查的坚实理由。在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时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改良"而非"革命"的方法,需要在实用主义的视角下,建构一套柔性的审查体系:在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前,法院可以提前介入能动"审查";在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后,法院可以根据审查结果柔性处理。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2期21-29,共9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