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探讨了安乐死的特征及其法律概念,并以法律意义的"安乐死"为前提对安乐死类型进行了分析与研讨。认为广义安乐死不能成为安乐死,狭义安乐死才是我们当下讨论的范畴;安乐死只能仅仅为自愿安乐死,所谓的"非自愿安乐死"不应该被列入安乐死的范畴;安乐死不仅指主动安乐死,也应该包括被动安乐死;A型安乐死不应当是安乐死行为。文章建议另行构建"安息死"等机制来处理植物人等问题。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2期30-37,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生命
心理
情境:中国安乐死研究"(09YJA840028)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