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宪法保护乃毋庸置疑。像其它人格权一样,姓名权当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应该属于"法律保留"。对限制姓名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审查应是当下我国保护和救济姓名权的必要法律程序。上海王某诉当地派出所侵犯其姓名权案未能实现这一点,王某的姓名权因而未得到应有的保护。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2期77-82,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