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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董事会秘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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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其核心是要理顺产权关系,构建一个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步得到肯定。但目前在公司制企业的组建中,董秘的设置和配备仍存在不少问题。
作者 张茂勇
出处 《秘书》 2011年第3期33-34,共2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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