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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工伤待遇时别忘了要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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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某于2008年4月到苍山县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2009年4月20日,王某在工作时右手食指被机器挤伤,同年11月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0年4月,因合同到期,该厂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的同时也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作者 王时艳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1年第4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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