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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双倍工资 勿超一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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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赵某被一家服装厂录取从事制版工作。出于考察赵某的目的,服装厂并没有按照规定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赵某提出与服装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签订合同一年后,赵某离职,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偿其入职后至离职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由于其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遭到仲裁委驳回。
作者 班子嫣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1年第3期18-18,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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